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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新时代基督教“双通”人才,系统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推进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以下简称神学院校)内涵式发展,提高神学院校教育教学水平,规范神学院校学衔授予管理,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神学院校的办学方针、自身特点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神学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全国两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设立,培养基督教教职人员和基督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神学院校学衔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衔工作小组),负责神学院校学衔授予工作。
第四条 神学院校学衔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神学院校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承认的境内外高校、学术研究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外神学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六条 神学院校学衔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七条 神学院校学衔等级分为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神学院校学衔名称由基督教、学科名称、学衔等级三部分组成。其学衔名称由基督教全国两会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 神学院校授予学衔,应具有学衔授予资格。符合条件的神学院校,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学衔授予资格。
第九条 神学院校申请学衔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和培养目标,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
(二)规章制度健全、部门齐备、管理规范;
(三)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度;
(四)参照所在地普通高校的标准,基本教学设施、办公设施、生活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
(五)图书馆适用图书藏书量不少于3万册,并具有多种类别的图书,且有一定数量的电子图书,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期刊及电子期刊;
(六)任课教师总人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神学院校要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教学研究能力较强的专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人数至少占任课教师总额的50%;
(七)支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一定数量、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专职教师能定期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研究论文或编写、出版相关专业的著作、教材,撰写咨询报告、调研建议等;
(八)开设足够数量的、符合中国基督教神学教育规范要求的课程,设有相应的实习课程,专业课数量达到总课程量的70%,各专业之间比例合理;公共课课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30%;
(九)实行学分制;
(十)定期举行学术交流研讨会并编辑相关学术论文成册。
第十条 申请学士衔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学生提供四年制本科课程全日制教育;
(二)专职教师中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者,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衔(位)者,占专职教师总人数80%以上;
(三)须有8名以上具有硕士学衔(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且不少于四年本科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不含离退休人员)可担任学生学士衔论文指导工作;
(四)制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其中核心课程达到基督教神学教育本科生专业课的相关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
第十一条 神学院校申请硕士衔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学士衔授予资格;
(二)为学生提供三年硕士衔研究生课程全日制教育;
(三)须有6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可担任学生硕士衔论文指导工作的专职教师;
(四)制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其中核心课程达到基督教神学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的相关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课程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
第十二条 神学院校申请博士衔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硕士衔授予资格;
(二)为学生提供至少四年博士研究生课程全日制教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课程修读、综合测试、论文开题及论文答辩;
(三)须有10名以上具有博士学衔(位)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可指导学生博士衔论文的专职教师,其中有教授职称的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神学院校申请学衔授予资格,应当向举办该院校的基督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基督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学衔工作小组,并提交下列材料(均一式二份):
(一)按要求填写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衔授予资格申请表》;
(二)课程设置说明;
(三)拟实施的院校学衔授予工作办法、拟成立的学衔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有关教学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学衔授予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神学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基督教全国两会神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神学教育委员会)通过。基督教全国两会作出同意授予或不同意授予的决定。
第十五条 同意拟授予学衔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由基督教全国两会在其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 基督教全国两会将拟授予学衔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名单,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获得学衔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由基督教全国两会颁发《学衔授予资格证书》,并接受基督教全国两会的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获得《学衔授予资格证书》的神学院校,由基督教全国两会在其网站和《天风》杂志公布。
第十九条 《学衔授予资格证书》由基督教全国两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基督教全国两会公章有效。
第二十条 金陵协和神学院申请学衔授予资格,可直接报学衔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获得学衔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应依据可授予的学衔等级,设立相应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神学院校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该神学院校提名,经举办该神学院校的基督教两会审核盖章后,报学衔工作小组审定。金陵协和神学院可直接报学衔工作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相应工作职责:
(一)为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论文的写作遴选导师;
(二)组织硕士衔、博士衔论文开题报告评审会;
(三)组织申请学士衔论文的评审工作,并公布通过人员名单;
(四)组织申请硕士衔、博士衔的论文答辩工作,并向学衔工作小组报告答辩初审意见;
(五)审核名誉博士人选资质。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二十三条 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操守,有志于服务中国教会和社会,在神学院校接受神学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衔。
第二十四条 神学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基督教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初步具备从事基督教研究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教会牧养工作的基本能力;
(四)修读完成本科层次神学教育学业,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成绩合格;
(五)通过神学院校组织的圣经、神学英语考试,同时应达到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水平;
(六)学士衔论文评审成绩合格。
第二十五条 神学院校的研究生申请硕士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基督教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相关基督教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具有从事基督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教会牧养工作的能力;
(四)学习一门圣经原文(圣经希伯来文、圣经希腊文);
(五)修读完成研究生层次神学教育学业,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成绩合格;
(六)通过神学院校组织的圣经、神学英语考试,同时应达到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
(七)完成硕士衔论文,并通过硕士衔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神学院校的研究生申请博士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基督教专业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创新的成果;
(二)具备独立从事基督教学科研究能力和系统扎实的教会牧养工作能力;
(三)学习一门圣经原文或相关神学研究语言;
(四)完成规定课程,经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五)完成博士衔论文,并通过博士衔论文答辩;
(六)熟练掌握一门与基督教研究工作相关的现代外语。
第二十七条 申请攻读神学院校上一级学衔,一般应先取得下一级学衔。
第二十八条 学衔申请人需向就读的神学院校提交本人按要求填写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衔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神学院校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衔。神学院校的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硕士衔或博士衔提出意见,经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基督教全国两会审定。
第三十条 神学院校授予学士衔、硕士衔和博士衔人员情况,由该神学院校报备相关办学团体,并报基督教全国两会。
第三十一条 神学院校学衔证书由基督教全国两会印制,神学院校加盖公章及钢印后颁发,在基督教界内部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未获得学衔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可提出学衔申请,经重新考核,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衔。
第三十三条 具有博士衔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可授予境内外知名教会人士名誉博士衔。授予名誉博士衔应当由神学院校提名,并经学衔工作小组审核,由神学教育委员会复核,报基督教全国两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在神学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衔授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已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经学衔工作小组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衔的学业水平,经神学教育委员会复核,基督教全国两会审定后,可停止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衔授予资格,并由基督教全国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未经考核评估通过,不得擅自恢复学衔授予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衔,发现有严重违反《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和本细则、《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的,由授予单位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衔工作小组的成员,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基督教全国两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委员会成员或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衔工作小组,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基督教全国两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学衔授予工作、重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衔授予资格申请表》《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衔申请表》由基督教全国两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学衔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办,可由颁发证书的神学院校出具学衔证书遗失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基督教全国两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基督教全国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基督教全国两会公布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