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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2025-12-23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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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基督教神学教育发展,规范基督教神学院校(以下简称神学院校)管理,加强神学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结合神学院校的办学方针、自身特点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以及现实状况与发展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神学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全国两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设立,培养基督教教职人员和基督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神学院校专门从事基督教专业课的专职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神学院校教师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职称适用于宗教院校。

第六条 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神学院校教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神学院校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申请中等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应具有神学院校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申请高等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应具有神学院校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衔)或同等学力;在神学院校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能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与交流;

(六)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任教的神学院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衔)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者若为基督教教职人员需提交基督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二寸近期标准证件照片4张;

(四)三甲医院出具的常规入职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式二份。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举办的神学院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决定后,上报该神学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金陵协和神学院对本院校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决定后,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集中审议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基督教全国两会统一印制。



第三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基督教全国两会颁发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录入神学院校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并由基督教全国两会在其网站和《天风》杂志公布。

第十三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由基督教全国两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基督教全国两会公章有效,在全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内有效。

第十四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本人档案中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每五年审核一次,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基督教全国两会应当在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认定工作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已获得神学院校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取消其教师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节严重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神学院校教师资格的;

(四)品行不良、学术不端、个人社会征信缺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神学院校教师资格的,其任教的神学院校会同原发证机构办理撤销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撤销记录。

第十九条 被撤销神学院校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资格。五年后再次申请时,需按要求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神学院校任教的,罚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神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基督教全国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基督教全国两会公布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