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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基督教神学教育发展,规范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以下简称神学院校)管理,加强神学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神学院校的办学方针、自身特点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神学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全国两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设立,培养基督教教职人员和基督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神学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级别。
第四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神学院校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所在神学院校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基督教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条 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六条 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职称,必须具备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取得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神学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及聘任(用)制度,评审和聘任相结合,没有聘用岗位的不能参评。
第九条 申报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神学教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
(三)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能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与交流;
(六)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具备相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七)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一)近3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副教授职称,必须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衔);
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教授职称,必须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衔);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教授职称,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衔)。
第十二条 申报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衔),或获得学士学位(衔)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从事教学工作二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第十三条 申报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衔),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三)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水平。
第十四条 申报副教授职称,在满足第十一条的情况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担任讲师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衔)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四)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编写、出版过著作、教科书。
第十五条 申报教授职称,在满足第十一条的情况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四)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教科书;
(五)具有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的能力。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承认其办学资质的以及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外宗教院校学习、进修的人员,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视为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第十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
教学或研究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并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职称,其任职条件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原则上不突破学历规定。破格申请职称,由所任教神学院校推荐,经民主测评及公示等程序,需由所在神学院校半数以上教职员工通过,方可作为破格人选上报。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基督教全国两会制定。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任教人员转入神学院校任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神学院校考核能胜任,可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职称适用于神学院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时已调出、借出的教师不得参加讲师以上职称的评审。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审
第二十条 申请职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二寸近期标准证件照片3张;
(三)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衔)证明和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教授、副教授要有任现职以来的教学或学术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专著1部,专业论文需有2名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五)申请教授、副教授要有《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古汉语或者民族语言等级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神学院校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对参评人的学历、学位(衔)、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可向神学院校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由神学院校将申报职称情况公示七日。
公示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神学院校根据实际制定参评标准和评分标准,并对申请人进行业绩量化考核评分。
参评标准包括教龄、学历、年授课量、年论文发表数、年学位(衔)论文指导数、英语水平、工龄等,并参考申请人参加研讨会、教务工作、图书馆服务、学生工作、编辑工作、外事工作、崇拜侍奉、校友工作等表现。
第二十四条 神学院校应召开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议,对申请材料和业绩考核表等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未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本人有异议的,可向神学院校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神学院校根据业绩量化考核评分结果,公示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限为七日。
第二十六条 神学院校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审核并征求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
第二十七条 金陵协和神学院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定,直接报中国基督教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和本细则、《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送审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申报的学术论文等专业资料进行审核后,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集中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 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应通过基督教全国两会网站公示十日。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职称评审的,助教、讲师的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所在神学院校颁发;副教授、教授的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基督教全国两会颁发。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证书在全国神学院校范围内适用。
第三十二条 获得职称的人员名单,通过基督教全国两会网站和《天风》杂志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归档保存,并录入神学院校教师职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申请复核,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五条 基督教全国两会应当在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基督教全国两会统一印制,加盖基督教全国两会公章有效。《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由基督教全国两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的人员,其职称聘任、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细则规范的范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弄虚作假获得神学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职称。
第三十九条 神学院校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宣布违规认定或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四十条 神学院校教师聘任(用)制度由基督教全国两会制定。事业单位性质的神学院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神学院校应当及时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神学院校的基督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神学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神学院校和举办该院校的基督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神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基督教全国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基督教全国两会公布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